案情簡介:
張某與甲公司自2010年8月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8月至12月期間,因張某主管經常外場無法保證打卡,故由張某于下班之時代打考勤卡。2012年2月,甲公司以張某篡改考勤嚴重違紀為由將張某辭退,張某不服提起勞動爭議,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庭審中,甲公司提供規章制度顯示:“無正當和可證明的理由幫他人代打考勤的,”視為“篡改、偽造出勤記錄”,該行為屬于嚴重違紀情形。張某認可簽收過該制度及幫主管代打考勤的事實,但不認可甲公司的辭退行為。
裁判意見:
仲裁審理認為:張某幫助他人代打考勤的結果客觀存在,但經庭審查明,張某主管雖由他人代打考勤,但并未出現缺勤等情形,甲公司在代打考勤期間也均足額支付張某主管工資,故張某行為雖應處理,但并未達到嚴重違紀程度,據此甲公司辭退行為違法。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為他人代打卡的行為應有別于偽造、篡改出勤記錄,導致他人在遲到或曠工情況下按全勤領取工資的情節。因此,其行為未構成嚴重違紀的程度,雖然甲公司規章制度對此類情形有明確規定且經過民主協商和公示程序,但甲公司在具體適用方面存在錯誤,故解除行為應屬違法。
律師評析:
筆者認為:案例結果反映了目前用人單位在違紀處理過程中的一種普遍現象。即條款定性不準或過于苛嚴。正如法院所述,雖然勞動者幫助主管代打考勤,但其并未導致偽造、篡改考勤的不利結果發生,也未對用人單位考勤管理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勞動者的行為雖有不妥,但“罪不至死”,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風險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