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王女士是某服飾公司的員工,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公司要求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以此作為考勤,打卡處在公司二樓樓梯口。去年6月,王女士早上7時45分進入公司大門后,在準備去二樓打卡的過程中不慎摔傷。出院后,王女士向公司要求工傷認定,公司認為,王女士受傷時還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經進入工作場所,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王女士只好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分 析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公司對“工作場所”的理解過于機械,“工作場所”不僅指實際的工作崗位,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其次,上班打卡屬于根據公司規定所從事的活動,是為了完成單位規定的日常考勤工作,應屬于預備性工作。最后,王女士是在工作時間前后受傷的。因此,王女士依法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王女士摔傷為工傷,有法有據,公司最終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